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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我省大、中专毕业生初定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通知

2014-04-14 15:23:00  来源:      点击数:

关于规范我省大、中专毕业生初定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通知

鄂职改办〔2013〕7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社局(职改办),省直各部门、大专院校、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处(人力资源部):

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人职发〔1991〕11号)和《〈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人职发〔1991〕17号)具体规定,我省自1991年起,对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实行见习期满后考核定职(以下简称初定职务)。为进一步统一、规范初定职务的要求,特作如下规定:

一、初定起点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限

根据国家文件规定: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初定为“员”级职务;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可初定为“助理”级职务;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班毕业可初定为“助理”级职务;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可初定为中级职务;博士学位获得者,当年可初定为中级职务。学历与从事专业不一致的,不能进行认定。

国家或我省出台的评审条件对初定任职年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初定专业技术职务的权限

参照职称评审权限的有关规定,各市州所属单位由市州职改办初定中级职务。省直单位初定中级职务应由相应中级评委会进行认定,未组建中级评委会的单位,不能开展中级职务初定工作,有符合初定条件的人员送相关专业中级评委会评审确认。

各市州所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初定初级职务,原则上由市州、县(市)职改办承担。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省直单位可组建初级认定委员会,初级认定委员会根据需要的专业情况临时组建,由3名以上专业人员组成。

三、初定专业技术职务的认定程序

初任起点专业技术职务认定,须由个人填写《初任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表样附后),本人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由相应中初级评委会或认定委员会认定,具有相应职称管理权限的人事(职改)部门(或省直单位)发出初定文件并办理认定手续。

须由中级评委会初定中级职务的,除不需要参加外语、计算机、水平测试以外,其他申报业绩材料与正常申报相同。

四、其他事项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初定职务原则上应在本单位岗位设置范围内进行。

对卫生、会计、经济、审计、统计、出版、翻译、计算机软件等国家已规定实行中初级职务“以考代评”的专业,不允许进行初定职务。

具备人事档案管理资质的人事代理机构,经政府职改部门委托授权,可对代理人员进行初级职务初定。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中央在鄂单位,经当地政府职改部门同意,可委托我省具备初定权限的单位进行中初级职务的初定工作。

附件:初任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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