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满十八从此进入甸伊园_免费直接进入网站的入口_忘忧草红杏二区三区区四

首页 | 机构设置 | 服务指南 | 规章制度 | 队伍建设 | 职称评定 | 社会保险 | 工资福利 | 党建工作 | 师德师风 | 下载中心
 您的位置: 首页 >>  职称评定 >>  正文 >> 
 
关于印发《湖北省审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的通知

2014-03-31 09:24:33  来源:      点击数:

关于印发《湖北省审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的通知

鄂职改办[2013]140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省直有关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处(人力资源部):

现将《湖北省审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评审条件即停止执行。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8月30日

湖北省审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修订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新要求,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审计专业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建设高素质的审计人员队伍,建立和完善审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机制,促进审计工作和社会经济发展,在原有条件试行实践多年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国家和省里职称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修订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审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分为三级,高级名称为正高职高级审计师、高级审计师,中级名称为审计师,初级名称为助理审计师、审计员。

第三条按照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审计专业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后,审计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采取以考代评的方式取得,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采取考评结合的方式,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评审相应职务任职资格。

第四条本条件适用于在审计岗位上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人员申报审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二章

第五条申报

一、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热爱审计事业,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任职考核和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其中破格人员近两年考核必须有一次为优秀。

(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四)外语、计算机、专业资格考试和继续教育符合国家和省里的有关政策规定。

(五)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二、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高级审计师评审,必须通过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2年;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4年;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6年;

三、能力业绩条件

(一)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的主审5次以上;

2、主持实施全国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2项以上,或省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3项以上,或市(州)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4项以上;

3、担任审计署或省级以上党委、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2次以上,或担任省级以上党委、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3次以上;

4、主持或承担由审计署、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1项以上(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三位),或由审计署、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科研机构、省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市(州)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前述课题2项以上。

(二)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担任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在省部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3项以上在市(州)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选为优秀审计项目;

2、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一项以上被国务院采用,或有2项以上被审计署或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3项以上被省级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市(州)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4项以上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3、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4、在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工作期间,有过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省部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且相应的审计机关已决定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他单位正式采用;

5、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过市(州)以上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6、支持或承担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三位),有独到见解或理论创新,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被认为具有国内较高水平。

(三)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及相关理论研究成果经两位具有副高以上资格的专家鉴定为有较高学术价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审计或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或编写一部已正式出版的审计或相关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8万字以上。对未注明作者所撰写章节的著作或教材,须由主编或出版社出具作者写作分工的证明;

2、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类报纸、期刊上或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3、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类报纸、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或在省级新闻出版部门认定的有内部刊号的报纸、期刊上发表4篇以上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第六条破格

不具备规定学历和资历,确存真才实学、突出能力、特殊成果、显著业绩的审计专业人员,可以破格申报高级审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在国际级国内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2篇,或在省级刊物上发表3篇以上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实用价值的论文,或有正式出版的审计理论专著、译著(主要执笔人)。或编著审计理论技术管理书籍2部以上,其中本人应承担撰写任务5万字以上;

2、主持或承担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主审人),有一项获得省级以上优秀审计项目奖,有三项获得市级优秀审计项目奖;

3、在审计工作方面业绩突出,作出了突出贡献,获得市(州)级政府和省级主管部门的表彰奖励。

第七条评审

评审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进行科学评价的重要环节。评委会主要是依据申报者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价。总的要求是:坚持标准条件,注重能力业绩,鼓励突破创新,适当引导倾斜,做到客观公正,确保评价质量。具体从专业理论水平,专业实践运用,科研、师导、创新等方面进行评审:

一、专业理论水平

申报高级审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有系统、扎实的审计或相关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熟悉与本专业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重大经济改革措施和国内外审计或相关专业的发展动态,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法制观念。

二、专业实践运用

申报高级审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有很强的审计工作能力和丰富的审计工作经验,主持过地区、部门、单位、企业的审计工作,能够解决较为复杂的审计专业问题,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并取得较为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三、科研、师导、创新

高级审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在审计专业工作中,有较高水平的专业理论研究成果和专业工作分析总结成果。

高级审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专业指导能力,积极做好专业理论和专业工作经验的传承指导工作,在培养专业人才方面做出成绩。

高级审计人员必须具有创新能力,要鼓励创新,努力探索审计工作的新规律、新方法,取得新成效,不断推进审计专业工作发展。

四、注意导向、适当倾斜

评审活动中,要从整个审计人员队伍建设的大局出发,鼓励审计专业人员到基层、边远地区和工作一线为审计专业工作发展多做贡献。

第三章

第八条本条件中的“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

第九条本条件中的大中型审计项目是指:县级以上政府财政收支审计、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大中型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市(州)以上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大中型企业审计;审计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以及相应的其他经济单位审计。

第十条本条件中的大中型企业是指:国家经信委和国家统计局确立的标准中地、市级以上重点企业。

第十一条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在鄂单位和中央管理的在鄂企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委托评审,由省职改办统一办理。

第十二条凡三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

2、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称职的;

3、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4、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刑期和处分期未满三年。

第十三条正高职高级审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由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本评审条件由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废止。

友情链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民族大学    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学校地图 | 联系我们 | 学校主页 |

::::::::::::| Copyright?2013 湖北民族大学人事处 All Rights Reserved| ::::::::::::
备案序号:鄂ICP备05003316

调兵山市| 奈曼旗| 德阳市| 天长市| 肥城市| 临安市| 乌审旗| 万州区| 台江县| 天镇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