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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15号)

2016-03-22 12:27:50    点击量:

湖北民族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2014年12月16日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并报我厅核准的《湖北民族学院章程》,经湖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评议,2016年2月4日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湖北省教育厅

2016年3月18日

湖北民族学院章程

序 言

湖北民族学院的前身是1938年建立的湖北省立联中乡村师范分校,后历经湖北省立第七师范学校、恩施师范学校、恩施师范专科学校、鄂西大学等阶段。1989年经原国家教委批准,定名为湖北民族学院,开始举办本科教育。恩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成立于1958年。1998年经教育部批准,湖北民族学院和恩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合并组建成新的湖北民族学院。

学校坚持“尊重个性、塑造品质、崇尚科学、含蕴自然”的办学理念;坚持“立足湖北、面向西部、辐射全国、服务基层”的办学定位;秉承“艰苦奋斗、甘于奉献、自强不息、追求卓越”的精神,致力于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多科性应用型民族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湖北民族学院。

网址为http://www.hbmy.edu.cn。

第三条 学校现有桂花园、舞阳坝、土桥坝、黄家峁4个校区,分别位于恩施市学院路39号、恩施市舞阳大道四巷61号、恩施市土桥大道五峰山路2号和恩施市学院路23号。

第四条 学校由湖北省人民政府举办,业务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办学、依法治校。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北民族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实行民主管理。构建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坚持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服务的办学宗旨,坚持内涵建设,推进转型发展,培养服务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八条 学校围绕地方经济建设的重大需求,加强应用研究,推动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加快科研成果转化。

第九条 学校坚持立足地方民族文化资源,保护、传承和创新优秀民族文化,促进校园文化和民族文化的繁荣发展。

第十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职 能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教育规律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法自主办学,创新教育思想,实现科学发展。

学校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和机制,对办学行为实施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设置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尊重办学规律,适时调整和设置学科、专业。

第十三条 学校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稳步发展国际教育,适度发展继续教育,办好少数民族预科教育。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第十五条 学校组织和实施教学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推行学分制。支持行业、企业参与学校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课程设置。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社会评价机制,实施本科教学质量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获准授予硕士学位、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及名称,制定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依法授予学位。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开展同国(境)外教育机构和组织的交流合作,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推动办学国际化进程。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科学、精简、高效的原则,确定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校内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不断优化内部治理结构和体系。

依法选聘和管理教职工、评聘职务职级、制定薪酬分配体系。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由全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学校党委设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委员由全委会选举产生。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对学校工作负总责,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全委会会议和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全委会会议和常委会会议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重大议题或干部人事任免事项的表决采取票决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方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湖北民族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履行监督责任。按照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能,协助学校党委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独立、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副校长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第二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校长可以根据需要指定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应到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根据实际需要,在学院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学科专业设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等。

(二)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三)对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决定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管理制度。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教授职称的人员组成,实行任期制。委员按教授比例由各学院民主推荐产生。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教学专家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检查、指导教学管理和教学队伍建设,监控、评价教学质量,对学校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

教学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正高级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学校领导和学院主要领导不担任教学专家委员会委员。

教学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正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产生和行使职权,决定各级学位的授予及撤销,学位授权学科的申报、设置、变更和撤销事项,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他有关问题。学位评定委员会可在学院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学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组成。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研究生教育、本科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

第二十七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咨询机构,依据其章程对学校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校园建设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校务委员会委员由学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党外人士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离退休教职工代表等组成。主任由校党委书记担任。

第二十八条 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学校招生工作;审议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和招生宣传总体方案;研究、处理招生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对各类招生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招生工作委员会由校长、分管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民主党派人士代表、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十九条 学生事务委员会负责统筹学校学生事务的咨询和指导服务工作,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参与学生工作,构建学生发展与服务体系,形成统一领导、协调全校学生事务的工作机制,维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学生事务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辅导员代表、班主任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三十条 财经委员会负责对学校重大经济问题进行决策;审议学校财务规划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审议研究由学校委托的其它财经事项。

财经委员会由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校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审议学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五)按照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学校制定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学校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在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学校支持共青团湖北民族学院委员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参与民主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自主管理、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有关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

(三)向学校有关方面提交会议议案,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由学生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教学科研机构,负责具体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和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以学科门类或主干学科为基础,适时调整学院(系)设置。

第三十五条 学院(系)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院(系)的职权是:

(一)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工作。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及其他学术活动。积极开展产学研用合作和社会服务工作。

(四)制定和执行内部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实行院务公开。

(五)对教职工进行教育考核管理。

(六)组织实施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提出本单位年度招生计划,指导毕业生就业工作。

(七)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其他资产。

(八)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学院(系)党委(党总支)书记全面主持本单位党务工作,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院长全面主持本单位行政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学院(系)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为本单位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行政的指示、决定、会议精神,研究具体落实措施。

(二)讨论决定本单位的中长期建设、发展规模与定位,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改革方案与措施。

(三)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引进、科学研究、专业设置、课程设置、实验室建设、大型仪器设备的配置、联合办学等。

(四)讨论决定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的使用、薪酬分配等方案。

(五)讨论决定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六)审定本单位招生及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讨论和决定学生评先评优、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的发放、学生处分意见,决定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审定本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意见。

(八)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确认必须提交会议讨论和决定的其他议题。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由党委(党总支)书记或院长主持召开。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和服务的保障及其他相关工作需要设置附属单位,附属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行与管理模式。

第四章 学生和教职工

第三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文娱体育及创新创业等活动。

(四)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享有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不服从学校处分及其他处理决定提出的申诉等。

第四十一条 对于在本校接受培训、在职学习、成人教育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六)对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教育事业,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二)爱岗敬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关心和爱护学生,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维护民族团结。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度。根据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对教职工实行相应的聘任管理,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工,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教师分级分类管理,建立健全分级分类评价指标体系。

第五章 资产、经费和后勤

第四十八条 学校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合法拥有的其他资产。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十条 学校加强对校名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学校保护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的建筑、文物和古树名木。

第五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学校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吸引社会资金,不断提高办学实力。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完善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章 校 友

第五十四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含其前身及各个时期)学习和曾在学校任职任教过的所有人员(含学校聘请的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和名誉教授等)。

校友是学校的使者,是学校声誉的代表。校友应当珍惜学校的声誉。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对学校建设作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

第五十五条 学校设立湖北民族学院校友联谊总会,总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或校友分会。学校通过校友会及其他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

第七章 学校标识

第五十六条 校徽是学校的象征。学校校徽包括校标和徽章。

学校校标以字母“H”和“M”为主要设计切入点,由代表民族性的西兰卡普单八勾、代表地域性的火凤凰形象与代表行业性的书的形象组成。图形间标有学校建校年份“1938”。标志以圆形为外部构型,颜色为蓝色。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徽章为白底红字,学生徽章为红底白字。

第五十七条 学校校旗为大红色长方形旗帜,长宽比为3∶2,居中自左而右分别为校徽、校名、英文校名(其中校名、英文校名上下排列)。校旗上的校标和校名均为标准白色。

第五十八条 学校的校训是“博学、博爱、立人、达人”。

第五十九条 学校的校歌是《壮志凌云》。

第六十条 学校校庆纪念日定为9月29日。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常委会议审定后,校长签发,报湖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二条 章程修订由校长提议,或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学校党委决定后,启动修订程序,并按本章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湖北省教育厅核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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